工程分包是指工程承包人在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将工程的施工任务交给其他施工单位的行为。工程分包的形式通常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承包商将其承包的所有建设项目分包给他人。
另一种是承包商肢解承包的所有项目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他人,即变相转包。
这两种分包只有形式上的差异,没有实质性的区别。
建设工程转包的认定
通过合同将建筑工程的全部转给其他企业或个人施工,是最典型的转包形式。但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转包都如典型的模式一样容易辨认,它存在更多的变形。第一是把工程拆分成多块,分别转给其他企业或个人,最终的效果也是实现了将全部工程转出给其他方。第二是虽然不存在明显可认定为转包的合同,但是建筑施工企业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也应当认定为转包。第三,建筑施工企业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企业或个人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由实际施工企业或个人采购的,法律上也认定为分包。最后,建筑施工企业不通过合同,而是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企业或个人施工的,也属于转包。(参照四川省高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指导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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