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滞纳金超过本金诉讼有什么含义
时间:2023-03-16 14:52:39 44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①这条规定共有两款,其中第一款规定了滞纳金的产生条件,即必有行政机关向行政相对人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行为以及必有行政相对人逾期不给付。其中的第二款便是“封顶”条款,即行政相对人应当承担的滞纳金数额不得超过其金钱给付行政义务的数额。

②这条规定对加处罚款和滞纳金的最高金额作出了限制性的规定。这里需要认识到,此条款所说的是“加处罚款”,其不同于对一般税收违法行为的处以罚款。“加处罚款”是在税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下,对不缴罚款的再处罚,基数是罚款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①这里的“滞纳金”与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所说的“滞纳金”内涵是不一致的。税法有关滞纳金的规定在一些情形下并不属于行政强制法中的行政强制执行措施,比如未按期申报加收的滞纳金,就是纳税人对占用国家税款造成国家损失作出的补偿。

②这种情况下,税收滞纳金的性质不是执行罚,而是税款孳息。如果税务机关作出查补税款等处理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相关税款和滞纳金,税务机关为督促其尽快履行缴纳义务,在原先查补税款和滞纳金的基础上再加收滞纳金,才是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内涵,也才适用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有关加处滞纳金上限的规定。

封顶”条款作为一般性规定普遍适用于各种带有行政意义的滞纳金。只有在税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下,对不缴罚款或滞纳金行为进行再处罚时,才适用行政强制法有关加处罚款或滞纳金数额上限的规定,其他情况下的处以罚款或滞纳金,应适用税收征管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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