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强制法中,滞纳金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一种,意在对行政相对人科以滞纳金来敦促行政相对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金钱给付行政义务。同时,行政强制法对滞纳金的程序性规定较为完善,包括逾期催告程序、计算方法、决定形式、送达程序、中止、终结以及“封顶”。这些程序设置大多为了限制行政机关恣意执法,充分地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以及程序性权益。反观税收征管法的规定,除了规定有适用滞纳金的情形、计算期限等规定,其他程序性的规定大多流于立法空白,对纳税人的权益保障十分不充分。从站在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应当允许行政强制法关于滞纳金的规定适用于税收滞纳金,来弥补税收滞纳金规定的不足。
通过上文对税收滞纳金超过本金具体含义的分析,让我们认识了税收滞纳金的法律条件和现实作用。税收滞纳金是否会超过本金,要根据当前的实际情况才能知晓。为避免逾期带来的烦恼,该上缴的钱要及时上缴,该承担的责任必须承担。若要缴纳滞纳金,也要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完全。
最后,税收滞纳金应该适用于一定的条件,而且还要有一定的现实作用才可以,法律规定滞纳金可以超出本金,但是不能超出金钱给付的义务范围,也就是在合理的金钱给付条件下,当事人支付滞纳金。
购置税滞纳金的问题
1、车辆从开购车发票起两个月后才始计收购置税滞纳金,按每天万分之五计收。《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13条明确规定,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购置税税率是10%。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2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因此,一般从机动车发票日确定起算,从第61天开始按日计算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车辆购置税的滞纳金没有上限,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所谓滞纳之日,就是自购买之日起满60日为计算滞纳金起始之日,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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