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财政局、物价局、省公安厅:
为规范我省行政拘留人员伙食费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财政经费保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各级公安机关在对行政拘留人员进行管理时伙食费支出的实际情况,现就我省公安机关对行政拘留期间的行政拘留人员收取伙食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安机关对行政拘留期间的行政拘留人员可收取伙食费,伙食费标准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10元。各市物价局、财政局根据本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水平,具体确定当地拘留所的收费标准,并报省计委、财政厅备案。
二、各拘留所应按规定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凭县级以上部门核发的《票据准用证》,领购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定额票据。
三、行政拘留人员伙食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专项用于行拘人员拘留期间的伙食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四、各拘留所要严格按照规定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严禁坐支、挪用。各级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行拘人员伙食费收费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五、本通知自2002年10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到期后如需继续执行,由省财政厅、计委另行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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