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拆迁谁来评估?
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1。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选定。原《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指导意见》中规定,“拆迁评估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者拆迁当事人抽签的方式。新出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明确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选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组织被征收人投票,或者采取抽签、抽签等随机方式”。
对于评估费由谁承担的问题,《办法》规定,房屋征收的评估、鉴定费由委托人承担,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为委托人。原《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指导意见》中规定,“拆迁评估方法一般采用市场比较法。如果没有市场比较法,可以采用其他估值方法。”。根据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方法,明确了评估人员在分析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等方法的适用性后,应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根据估价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情况,采用假设开发法等估价方法。
“例如,如果王府井地区的土地被征用,那么这一地区的土地被征用后可能会发展成商业,将来会获得很大的利益。但是,如果仅仅按照市场比较法,可能并不明显。那么,可以假设在征收之后,它将从未来的开发项目中获得多少收入。应当补偿被征收人的部分,按照假设计算的收入计量。”拆迁评估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当事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多数决定、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第三十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错误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如何按照新方法确定拆迁评估价格,被征收房屋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指评估时的成交均价。在进行价值评估时,还应考虑区位、用途、建筑结构等影响价值的因素。第三方(评估机构)出现的意义在于,它与市场对话,不是与政府的权力对话,也不是与民众自己的盲目问价,而是按照市场规律进行的。
以往拆迁补偿中存在的问题不仅包括补偿不到位,还包括被征收方多收费的情况。其实,核心问题是赔偿问题。为了防止政府单方面定价或被征收人定价过高,我们需要回归市场。这是因为只有真正确定了市场价格,公开向双方公布价格,双方才能有良好的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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