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物的损坏保管人有什么责任
时间:2023-03-12 18:41:40 29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一、帮他人看手机丢了有责任吗

帮他人看手机丢了若是无偿的,只要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则没有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保管合同的终止原因是什么

保管合同的终止原因是:

1、因履行而终止。当事人一旦按照合同的规定全面履行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自然会被消除;

2、因抵销而终止。双方也可以通过协商将部分保管标的物抵作保管费,从而终止合同关系;

3、因提存而终止。保管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保管人下落不明或者拒绝提取保管标的物的,保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取给有关部门,认定保管人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双方的合同关系终止;

4、因双方协议终止。

三、小区电动车被盗物业需要赔偿吗

1.如果车停放在小区物业公司管理的停车场,结果被盗或损坏。如果物业能够证明是车自身原因造成的或消费者自身原因造成的,则不赔偿,反之物业作为附义务的保管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如果车没有停放在小区物业管理的停车场的,物业作为保管人,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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