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保护法核心条款
时间:2023-07-22 00:40:35 5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未成年人家庭保护法具体内容:

1、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止溺婴、弃婴。

2、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3、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

4、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5、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6、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殴打,虐待未成年人。

学校保护法的具体内容

1、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2、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3、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4、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

5、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工读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工读学校应当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工读学校的教职员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7、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家长可以先收集学校乱收费的证据,然后向学校所在区域的教育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教育是影响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中小学教育对于学生来说也是非常关键的,所以如果出现学校有侵犯学生权益的行为,应该及时进行举报,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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