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强制解散股东无需赔偿。公司以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解散的,除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的情形外,应当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以公司财产清偿公司债务,并分配剩余财产。
一、公司解散清算程序有哪些
公司解散清算的程序如下:
1、登记债权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2、清理公司财产,制定清算方案清算组应当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
3、清偿债务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4、公告公司终止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二、公司清算的种类都有哪些
公司清算的种类具体有:1、公司自行清算,除公司分立或者合并的情形外,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2、人民法院强制清算,清算义务人不履行职责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3、破产清算,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三、如何认定公司进入解散清算程序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当有以下五种情况出现时公司解散,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法院依照《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即根据股东请求而司法解散。公司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的,是公司解散中的一种特殊情况,债权人在公司合并和分立前可以提前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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