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解散是指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被行政机关或者法院撤销或者裁定解散的公司。这是公司根据法律或者主管机关的命令被迫解散的,公司解散后,清算结束前,法人资格仍视为存在,但其权利能力受到严格限制,仅限于清算范围内的活动,不得进行新的经营行为,公司代表机关和代表权限自清算组成立之日起终止,清算人代表公司进行清算。强制解散分为行政强制解散和司法强制解散。
公司司法强制解散的条件
1、通过股权转让方式继受股权的股东,如其所持表决权比例符合公司法第182条的规定,即便未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也不影响其提起公司解散诉讼的主体资格。
2、公司股东长期对立冲突,大股东在实际经营管理公司,因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正常召集董事会,导致小股东不能通过议事表决方式参与公司管理表达意志,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公司经营管理存在严重困难。
3、公司权力机构运行机制失灵,使股东在公司管理、收益等方面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遭受重大损失。
4、公司股东长期处于矛盾冲突状态,经过诉讼、相关职能部门协调、人民法院组织调解、股权转让、暂时搁置争议等方式,均无法替代通过公司司法强制解散途径解决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公司经营管理的严重困难通过其他途径无法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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