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无法提供死亡患者原始麻醉记录被判赔
时间:2023-02-04 18:54:24 14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因认为丈夫死亡系医院过错所致,孙女士将某医院告上法庭。本网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医院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医院赔偿孙女士住院伙食费、陪护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4万元的判决。

2006年9月20日,孙女士的丈夫因左上肺肿物被医院收住院,同月27日,医院为孙女士的丈夫行切除术,当晚患者因大量失血死亡。当日,手术医师为孙女士书写手术过程。

后孙女士起诉至一审法院称,丈夫死亡系医院实施手术人员将丈夫肺动脉缝合处撕裂导致大出血死亡。事发后,医院隐瞒事实真相,编造假病历,隐藏体温单、麻醉记录等重要病历,企图推卸责任。故要求医院赔偿住院伙食费、陪护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27万元。

医院辩称,在对肺动脉缝合结扎处破裂出血部位缝合过程中,因患者肺动脉压力高、血管壁薄等原因,终因大量出血、休克造成循环衰竭死亡。医院对患者的诊断正确,手术治疗方式适当,操作无误,抢救及时,整个诊疗护理行为没有违反有关诊疗常规之处。患者的死亡是人体差异产生的医疗意外。患者去世后,其亲属胁迫主刀医师书写手术记录,并强行带走麻醉记录和胸片等资料。因病历中缺少重要的麻醉记录原件而不能装订归档,将病历保存于医疗科是正当合法的,患者家属以病历未存放于病案室而否认整个病因的真实性于法无据。故请求驳回孙女士诉讼请求。

一、如何申请医疗事故做司法鉴定?

(一)患者提起医疗事故司法鉴定应当提供的资料

1、提起鉴定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2、病历资料:由患者保管门急诊病历的,患者应当提供所有门急诊病历资料;住院患者应当提供就诊及出院证明等资料。

(二)医疗机构应当提供的资料

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3、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5、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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