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居期间男方不养孩子应该如何办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并没有因为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而改变或取消。相关司法解释还规定,未成年子女不履行父母一方的扶养义务或者婚姻期间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可以向法院提起扶养诉讼。因此,虽然双方都处于分居状态,但只要没有离婚,双方仍然是夫妻关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一方不履行子女的扶养义务,就可以要求子女支付相应的扶养费用。即使双方分居的父母仍然有抚养和教育子女的义务。
因此,在分居期间,即使男方没有抚养孩子,也不必担心可以通过法律诉讼来解决。关于赡养费的具体标准,可以参照离婚后一方应支付的赡养费标准。一般是工资收入的20%到30%。当然,也要根据孩子的实际情况来判断。
离婚后,无论孩子是由父亲直接抚养还是由母亲直接抚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孩子。离婚后,父母仍有权利和义务抚养和教育子女。离婚后,处于哺乳期的子女由哺乳期母亲抚养。哺乳期后的子女因抚养问题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二、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有什么条件
(一)夫妻双方客观上处于分居状态。即必须有双方不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事实状态,夫妻间已不存在相互关照、同床共枕、同桌就餐等具有固定婚姻意义的共同生活。判断是否过着同一家庭共同生活的标准是,夫妻一方是否为他方提供婚姻服务和夫妻双方是否以夫妻身份共享婚姻生活。婚姻当事人双方在不同的住所过着完全分开的生活,当然构成客观的分居状态;即使夫妻双方住在同一屋檐下,如并未过着同一家庭生活,也构成客观上的分居。
(二)夫妻一方或双方主观上具有分居的愿望。所谓“分居愿望”是指分居不违反夫妻的愿望,不是由于不以双方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原因,而正是分居者所追求的,正是其“有意”造成的。这种愿望可以是双方的,也可以是单方面的。单纯的客观事实状态并不足以表明夫妻间已处于分居状态。比如夫妻因从事职业或商业需要、因出差、学习、治疗疾病等客观原因而分开生活,并非主观上愿意分居,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分居。
(三)分居的期间须满2年。即从夫妻最后一次分居之日起已经持续分居2年以上。分居期间不得累加,如果夫妻因感情不和多次分居,但因暂时和好而恢复共同生活的,不能将前后几次的分居期间相加,而应从起诉离婚前的最后一次分居之日起连续不间断的满2年以上。证明在起诉以前婚姻当事人已连续地分居2年的举证责任由原告方承担。提供证据的准则是可能性占优势即可。
三、什么是分居介绍
(一)夫妻异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意义上的“分居”
有的夫妻因为就业、学习等的原因,分居生活,但不一定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民法典认定感情破裂必须是因夫妻感情不和而造成的同居,如国外求学或是工作搬迁,即使分居两个城市或是两个国家,也依然不属于民法典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这种分居事实基础上,还可以提供其他夫妻感情不和的证据,则证明力度加强,可以判决离婚的可能性也更大一些。
(二)分床不分房,法院难认定是分居
多数夫妻感情不和后,由于经济状况的原因或是子女等方面因素,不能分居生活,首先可能是不同床但却在一个房间或是一套房子里共同生活。夫妻常年没有性生活。但如果一方以分居为由提起诉讼离婚时,而另外一方不承认分居事实,法院一般不予采信。
这种案例徐律师遇到很多,一对老夫妻常年性格不合,分室而居近十年,甚至分灶吃饭,但由于仅一方陈述,而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另一方否认,法院无法认定分居事实。
(三)证明夫妻分居的常见证据
1、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
2、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最好是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从邮寄之日起到提起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分居时间;
3、一方单方签订的租房合同
4、双方来往的书信,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5、一方所在地区居委会证明,较一般的证人证言,证明力更好一些。
(四)分居满两年,婚姻关系不会自动解除
经常有人咨询说分居两年后,婚姻关系是不是自动解除了?不用在办理离婚手续?显然很多朋友在这点认识上是错误的。我国没有自动解除婚姻的法律规定,离婚必须办理相应的手续。即使分居满2年,在我国只是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一种方式,只要不经过法定的离婚手续,双方的婚姻关系还继续存续,如果此时任何一方与第三方结婚的,即构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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