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宅基地的申请条件
(一)由本人向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
(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其成员会议或者村民委员召开其村民会议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进行讨论。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四)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宅基地转让的限制
(一)需经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和乡级政府批准;
(二)转让人与受让人同为本村村民;
(三)受让人无宅基地,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
(四)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转让,须与住房一并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三、宅基地的归属
(一)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二)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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