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送达拘留所执行”是指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的人,要送到拘留所限制其人身自由,拘留期限满后再释放,这就是执行。
行政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也是一种最严厉的行政处罚种类。行政拘留通常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但不构成犯罪,而警告、罚款处罚不足以惩戒的情况时采取的行政处罚手段。根据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第二章第十条第三项规定行政拘留是一种治安管理处罚种类,该项对行政拘留的性质作了定位,即治安管理处罚的一种。该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二、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拘留不允许只交钱而不在拘留所执行拘留处罚。具体规定如下: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四条对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对抗拒执行的,可以使用约束性警械。
对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在异地被抓获或者具有其他有必要在异地拘留所执行情形的,经异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在异地执行。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被处罚人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决定。
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且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的,应当作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决定。
对同一被处罚人,不得同时责令其提出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
被处罚人已送达拘留所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将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送达拘留所,拘留所应当立即释放被处罚人。
第二百零六条行政拘留处罚被撤销或者开始执行时,公安机关应当将保证金退还交纳人。
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由决定行政拘留的公安机关作出没收或者部分没收保证金的决定,行政拘留的决定机关应当将被处罚人送拘留所执行。
对于不送所行政拘留的,也是会对其进行一定的相应的惩处的,比如说罚款,警告等等,对于担保人来说,也是需要每天交纳200块钱的保证金的。一般只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管理,但是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才会对其进行行政拘留,对于构成犯罪的,惩戒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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