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债权的内容包括什么
破产债权主要包括:
(一)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二)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三)破产宣告时尚未到期的债权;
(四)因破产宣告而解除经济合同造成对方当事人经济上损害的部分;
(五)虽有财产担保但其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款且未清偿部分;
(六)票据发票人或背书人被宣告破产而承兑人已付款或承兑的;
(七)被保证人被宣告破产前,保证人代替被保证人清偿债务的部分都列作破产债权。
二、破产债权的成因
总体上说,破产企业的债权是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形成的。由于生产经营形势所迫,先发货,后付款,赊欠运营的情况很普遍。大多数企业都这样赊欠运营,唯有你一家现金交易,恐怕也不太现实。企业之间,企业与自然人之间的债务问题,是一个普遍性的问题。这里既有内部管理方面的原因,也有大气候的问题。企业之间、企业与自然人之间相互拖欠,有的是确因能力问题,暂时无力清偿;有的是有能力也想方设法找借口推拖还款,为此形成了大家所熟悉的三角债甚至多角债。这些问题,如果企业能正常运行,有些问题便掩盖了起来,但到破产时,多数问题就不免显露出来,如业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货款等问题。除去外部因素,内部管理混乱,也给发生更多的债权债务纠纷提供了滋生漫延的土壤。如由某个业务员几年甚至十几年长期单独与客户打交道,致使业务员与客户相互勾结,坑骗企业,侵吞公款;盲目签订合同,导致上当受骗;财务管理混乱,导致底数不清,帐物不符等。
三、破产债权可以转让吗
(一)按照我国《破产法》第二十五条内容之规定,即“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只能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即一般情况下,破产企业债权的受偿主体只能是清算组。
(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破产规定》”)第十九条内容之规定,即“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以债务人为原告的其他民事纠纷案件尚在一审程序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即破产企业的涉诉债权是能够改变案件司法管辖权的一个重要理由
(三)按照《破产规定》第七十条内容之规定,即“债务人在被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属于破产财产,但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即破产企业的债权不受原合同所约定债权的履行期间限制。
(四)按照《破产规定》第七十三条内容之规定,即“清算组应当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于限定的时间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的七日内提出,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在收到通知后既不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又没有正当理由不在规定的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的,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经人民法院裁定后强制执行”。即破产企业的债权必须经过同债务人直接确认或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后才可进入破产财产或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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