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申请能否与劳动能力认定同时进行
时间:2023-05-07 19:01:12 28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认定一般是错开的。工伤认定后,待工伤稳定后,方可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劳动者发生意外伤害或者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补偿,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协调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鉴定。有特殊情况,用人单位未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申请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鉴定疾病

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提出认定申请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办理,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认定的事项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承担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职工因工负伤,经治疗致残,伤势相对稳定,影响工作能力的,根据工伤保险和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对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申请

用人单位、受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可以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同时,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工伤医疗待遇有关资料》;(二)收到申请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资料后进行复核,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对有关材料是否齐全有效进行初步审查。提交的资料不足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在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要求申请人补充有关材料,从医学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相关诊断。鉴定后,专家组或者委托医疗机构应当出具鉴定意见,参加鉴定的专家应当在鉴定意见上签名。(四)根据专家组的意见作出鉴定结论并发给当事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必要时,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作出期限可以延长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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