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教育机构遭受到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存在过错;
2、患者因以下情形之一遭受到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a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b隐匿或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c伪造、篡改或销毁病历资料;
3、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他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存在过错;
4、构筑物、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其悬挂物、搁置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他人损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存在过错。注意:建筑物倒塌适用无过错责任。
5、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他人损害的,推定堆放人存在过错;
6、林木折断致他人损害的,推定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存在过错;
7、地下施工致他人损害的,推定施工人存在过错;
8、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
侵权责任过错推定责任情形
侵权责任过错推定责任适用于如下情形:
1.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责任。
2.雇员、法人工作人员职务行为致人损害责任。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责任。
4.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损害责任。
5.医疗损害责任。这是因为医疗事故是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竟合,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如果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势必使受害人一开始就处于十分不利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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