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侵权行为责任如何承担
(一)行为人对受害人的责任承担
当认定各行为人对受害人构成共同侵权,则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受害人可以请求其中的一个行为人或数个行为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的损害赔偿。当受害人免除某个行为人的部分或全部责任时,免除部分应当在总额中扣除,其他行为人无需再就免除部分进行赔偿。当受害人与部分行为人和解时,和解的效力要追及未参加和解的行为人。
(二)行为人内部的责任分担
共同侵权行为人内部应当采取比例责任关系,但问题是怎么确定行为人应承担的比例。首先要确定行为人之间关于内部责任分担是否有约定,如果有约定,按照约定来确定即可。如果没有约定应该把因果关系贡献度作为主要的考虑因素,因果关系的贡献度越大,行为人承担的责任份额就应该越高。另外,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也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依据过错程度来划分行为人的责任比例时,可以将伦理上的负面评价精细的实现在法律效果的确定上,不过要将过错程度与因果关系联系起来确定比例。如果这些因素都不能指向不同比例的责任分担时,所有的侵权行为人应该平均分担损害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共同侵权行为是指数人基于共同过错而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如果因实施共同侵权导致他人收到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共同侵权起诉状范本
原告:杞县xx搬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xx,职务:经理
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xx西南角,电话:1393780xx
原告:刘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张弓镇xx村2号,身份证号:xx,电话:xx、xx
被告:程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xx村88号,身份证号:xx,电话:xx
(一)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承担财产侵权责任,并赔偿原告因此所受到的车辆损失及营运损失共计:538990元人民币(具体以损失鉴定为准);
2、本案诉讼费用、鉴定费用及其它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二原告所有的豫b71xx号解放牌汽车于2011年11月19日在稔山与粤bl4xx号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以为原告修车为名,由原告驾驶车辆从事故现场被骗至被告所有的港口停车场后,拒绝将车辆返还给原告,构成了财产侵权。
原告多次索要无果后以诈骗罪向港口派出所报案,于2013年1月16日经港口派出所做工作进行调解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一、程xx同意将豫b71521号车辆返还给刘xx;二、刘xx撤回对程xx的诈骗报案;三,对于刘xx停运期间的损失及程xx主张的停车费用双方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予以解决。
原告于2010年12月9日以十万元的价格购买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的维修损失为4010元,至2013年1月16日在被告所有的停车场将车辆取回,当时由于被告在长期的(2011年12月8日至2013年1月16日)车辆财产侵权情况下,车辆已经报废,只能卖给当地的废品收购公司一万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车辆损失,具体损失数额原告会在诉讼期间申请车辆损失鉴定来确定。
车辆在被告非法扣押前一直属于营运车辆,扣押前从2011年5月1日至2011年10月31日的月平均营运额为37750元,由于被告非法扣押的侵权行为导致原告无法取得营运利益,给原告造成既得利益损失应当给付赔偿。
综上所述,由于被告非法的扣押行为即财产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车辆损失及营运损失,应当给予赔偿,请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并全额支持原告诉请。
此致
xx人民法院
原告:xx
xx年xx月xx日
三、如何提起共同侵权行为诉讼
(一)共同侵权行为包括共同加害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共同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诉讼属于必要共同诉讼,全体共同侵权行为人为连带共同被告:
1、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
2、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其他共同侵权人免责(不再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法院有释明义务,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对于共同侵权行为的被告必须一并起诉;放弃某一个被告即放弃了相应赔偿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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