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担保贷款的风险与防范
时间:2023-02-04 17:49:33 8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常见风险

(1)担保资格。保证人的资格问题是最常见的贷款保证风险因素。

(2)代偿能力。代偿能力是另一个重要的贷款保证风险因素。

(3)强制担保。在现实中,许多保证人迫于行政干预和政府压力,被迫提供担保。但是,当贷款无法偿还时,它们又以意思表示不真实为理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从而给商业银行行使诉权带来诸多不便。

(4)相互担保。贷款联保也存在许多潜在的风险因素,比如借款人之间可能由于联系不太紧密而出现相互约束、相互监督的实质性缺位,或者由于其中一家借款人出现问题被其他银行起诉而使得另一方出现保证担保责任,这些都是联保贷款可能的风险因素。

(5)担保手续。在保证担保贷款中,需要保证人向银行出具保证函,并与银行签署保证担保合同。由于贷款保证中涉及的法律手续种类繁多、细节复杂,很容易出现法定代表人签字、借款人公章、委托授权书等的缺失或者造假等风险,也可能出现保证担保合同条款不明确、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等一系列问题

(6)诉讼时效。在出现贷款担保纠纷时,由于各种因素或人为障碍,也可能出现诉讼时效过期的风险。

2、防范措施

(1)核保

为了防范保证贷款的风险,商业银行所要做的就是核实保证。核实保证简称为核保,是指核实保证人提供的保证是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达成的,是保证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强制提供的保证,保证合同无效。

(2)签订好保证合同

商业银行经过对保证人的调查核保,认为保证人具备保证的主体资格,同意贷款后,在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还要签订保证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

(3)贷后管理

银行办完保证贷款手续并发放贷款后,需注意以下容易发生问题的环节:

①保证人的经营状况是否变差,或其债务是否增加,包括向银行借款或又向他人提供担保。

②银行与借款人协商变更借款合同应经保证人同意,否则可能保证无效。表现为:办理贷款展期手续时,未经保证人同意,展期后的贷款,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另外,借款人到期不能按时还款,经协商银行同意对借款人发放一笔新贷款用于归还拖欠的旧贷款,但在签订新的贷款合同时可能写上贷款用于购买原材料,补充流动资金不足,这就出现与实际用途(归还旧贷款)不符的情况,某些没有诚意的保证人以此为由,提出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除事前有书面约定外,银行对借款人有关合同方面的修改,都应取得保证人书面意见,否则保证可能由此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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