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加强信贷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信贷员岗位责任制度。对信贷员实行严格的工作质量考核奖优惩劣。对因主观、人为违规造成的资金损失,信贷员要按比例赔偿。
二、对贷款抵押物实行“三查”制度。抵押贷款方式,并不是说只要借款人(单位)提供一定的物质财产抵押就得到相应贷款。相反,发放抵押贷款时,更应注重“三查”制度以及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
抵押前调查:
(1)调查抵押物是否有担保价值和能够转让;
(2)抵押物所有权是否有争议,抵押物是否多头抵押和国家规定禁止转让的物品;
(3)抵押物是否易于保管和有变现能力,价格稳定;
(4)对动产和不动产抵押物必须经过财产保险,保险期限必须超过贷款到期日。对房产抵押的必须提供房产证,单位所有的还须有主管部门同意抵押的证明;
(5)房产抵押按现行估价的70%,机构设备抵押按账面净值的70%,有价证券抵押可按票面额80%确定发放贷款数额。
其次,抵押物品必须是可抵押的物品。借款人(单位)申请贷款,其提供的抵押品必须是易于保存和变卖的物品或有价证券就现阶段应为以下几种:(1)贵重物品如金银珠宝等;(2)不动产,如房产、地产等;(3)有价证券如定期存单、国库券、股票等;(4)适销对路的各种商品和商品凭证;(5)其它物品,如高档家具,消费日用品及放款单位认可的可变卖物品。如维持贷户生存的住宅(私人住宅与房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即便抵押也只能形成无效抵押。同时更应防止一些企业将滞销或根本无销路商品以抵押贷款方式转嫁银行,抵押商品必须是适用适销的。
抵押时审查:(1)审查《抵押物清单》的抵押物名称、规格、数量、原值、净值,作价现值、保管方式、抵押率填制是否完整;(2)审查抵押物所有权证明,房产证须依法公证的,要附有公证文书;(3)有价证券作抵押的,要审查是否属借方本人所有,若属第三者的,是否有第三者的愿意为出押人抵押担保的证明,对跨行、跨地区签发的存单(折)(集体单位定期存单),是否有签发行(社)的同意协取抵押的证明,并按规定收取有价证券抵押价款万分之一的保管费;(4)审查贷款发放是否超出抵押物价值;(5)合理制定贷款的期限,做好抵押物品的变更处理。贷户在逾期一个月后不归还贷款的,放款单位应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抵押品,防止因抵押品损坏造成不应有损失。抵押后检查:检查抵押物是否再抵押、出租、转移、出卖、拆除等擅自处理抵押物现象,若有,应立即采取措施,依法追回,保证抵押物完整无误,直至偿清抵押贷款本息为止。
三、完善抵押贷款手续制度,确保抵押贷款合法性。借贷方双方签定的合同书必须有法律效力。合同书条款要明确借款双方违约责任等,确保国家信贷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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