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法经营。
开展授信业务,应严格执行《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要求,要重视融资性担保风险防控工作,严格执行严格贯彻执行七部委下发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指引》等文件精神,认真落实各项风险控制措施。一是严格贷前审查担保机构的资质,明确规定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必须是实缴资本。当前对于融资性担保贷款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严格遵守银行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尤其是贷款审查的制度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除了对借款人资信、经营、偿债能力等情况进行调查外,还要通过各种途径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资质、背景、担保能力等,落实审查责任,各级银行机构对审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二是加强贷中审查,认真落实贷款核保管理,及时审查担保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代偿情况、关联贷款及其他足以危害贷款安全的重大事项,一旦出现突发状况及时启动应急处置预案。三是做好贷后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银行要加强对担保公司的贷后管理,监控其代偿能力,以预测其代偿能力的变化,按期对担保公司的担保能力做全面的分析和评估。
关于融资性担保机构转嫁保证金的问题,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依法严格要求担保公司在制定银行开设专门的保证金账户。在双方签订独立的保证合同后,发放贷款前按约定足额存入保证金账户。对转嫁保证金的行为予以禁止。鉴于保证金的优先受偿权在遇到经济或刑事案件时得不到保障,在办理具体业务时,银行业机构应当在合同中注明保证金的质押条款,或者双方签订书面的《保证金质押合同》,明确保证金账户的要素及账户内资金的质押性质,将保证金转化成质押或者完善其他第二还款来源,从法律上为优先受偿权提供保障。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价机制,全面审查融资性担保贷款的风险因素。
根据借款人的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收账款、应付账款、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测算其运营资金需求,综合考虑借款人现金流、负债、还款能力。认真审核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能力,及时了解担保公司资产、负债及对外担保情况,对担保公司经营情况进行密切关注。建立完善的风险预警机制,明确各级信贷部门的职责,提高风险意识,防患于未然。
银行业金融机构还应当成立专门的风险预警部门,监控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经营情况及其他关联企业的财务情况,以准确及时掌握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信息和风险状况,防范风险出现,在突发事件出现时,能及时快速保全本机构的资产。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激励工作人员提高业务素质,防范职业风险和道德风险。
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不尽完善合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只有通过不断提高内部实力才能更有效的防范风险。在当前银行业竞争激烈的形势下,一些金融机构为吸收存款、完成贷款任务放低贷款发放的条件,调低融资担保公司担保贷款的门槛。更有甚者,违反上级相关规定开办融资性担保业务。种种道德风险的存在,提示着银行业金融机构规范员工行为,提升员工职业和道德素质的必要性。
一、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条件是什么?
(1)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2)设立条件:章程、持续出资的股东、注册资本、合格的从业人员、内部管理制度、营业场所、其他条件。
(3)注册资本最低限额5000万元,为实缴货币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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