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的借款合同中,出借人都会要求借款人提供第三方作为担保,一旦借款人没有能力偿还的时候,出借人可以向担保方追偿,这样才能更大的保证了出借人的权益。担保合同到期后,出借人可自借款人逾期还款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合同有约定担保责任的,依照约定来承担。如果当事人未约定担保期间的,出借人可自借款人逾期还款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出借人未在担保期间或6个月内要求担保人承担相应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
反担保人多久可以撤销担保责任
反担保人什么时候可以撤销担保责任,要依据担保的方式而定,如果担保物权担保的,主债权消灭后,担保责任消灭。如果保证担保的,超过保证期限后,保证责任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七条【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和反担保】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百九十三条【担保物权消灭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第六百九十三条【保证责任免除】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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