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涉外商事仲裁
时间:2023-06-06 10:31:58 23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贸仲走过半个世纪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个仲裁机构———贸仲成立的50周年华诞。贸仲也是新中国成立的第一个涉外仲裁机构。1956年3月底,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根据原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在1954年作出的关于在贸促会内设立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决定,通过了《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并从有关经济、贸易和法律等部门中挑选了21位知名人士,组成了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第一届委员会。贸促会副会长冀朝鼎先生为仲裁委员会主席,著名法学家周鲠生先生和戴修瓒先生任副主席。当时没有专门的仲裁员名册,这21人既是委员又是仲裁员。

半个世纪过去了。贸仲已经从当时21人的第一届委员会发展成到今天的第十六届委员会,并更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贸仲将其仲裁员与委员分开,专门设立了七个专业仲裁员名册,共约有一千名仲裁员。除北京总会之外,贸仲在深圳和上海设立了两个分会。贸仲的仲裁规则也几经修订。改革开放以来,贸仲在解决我国内地企业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企业之间的经济、贸易、投资纠纷的问题上,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为中国的改革开放做出了重要贡献。去年一年中,贸仲共受理各类仲裁案件近千件,案件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120亿元。今天,贸仲已经成为中国在国际上具有重要影响的常设仲裁机构。

二、《仲裁法》是中国仲裁发展史上的里程碑

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是中国仲裁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中国的仲裁机构从按照争议的不同种类由不同的政府部门设置,改变为根据法定条件按照地域设立。《仲裁法》生效后,在省会和其他辖区的城市,开始逐步设立了可以仲裁所有法律允许的民商事争议的统一仲裁机构,以取代原来分别负责处理经济合同、技术合同、房地产、著作权和消费等方面纠纷的仲裁机构。《仲裁法》专章规定了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保留了贸仲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海仲)两个涉外仲裁机构,其意图是将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区别对待。这些规定为我国履行1958年《纽约公约》的义务进一步确立国内立法依据。

《仲裁法》颁布之前,中国的涉外仲裁案件完全是由贸仲和海仲两个专门的涉外仲裁机构处理的。按照多数人的看法,《仲裁法》规定的原意是继续这种实践。1996年国务院办公厅第22号文下发之后,各地的仲裁机构也被允许受理涉外仲裁案件。因此,目前中国涉外仲裁的实际情况是当事人可以按照他们的约定,将有关的涉外仲裁案件提交依照《仲裁法》在内地设立的任何仲裁委员会进行审理。当然,当事人也可以选择到外国或我国的特别行政区进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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