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李冰莹,女,汉族,19XX年2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8219XXXXXX052X,联系电话:180118XXXXX.
被申请人:广州XXX广告有限公司(下称XXX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XXX路XXX号1801房。
法定代表人:XXXX总经理
申请请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所签订的劳动合同。
主要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李冰莹于2014年12月17日到XXX公司求职,2014年12月19日办理入职手续。2015年1月14日XXX公司与李冰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订:固定期限为2014年12月19日起至2017年12月18日止;合同有效期的前3个月为试用期;李冰莹的工作内容为招商专员;试用期的基本工资为1800元/月,绩效工资为2700元/月,工资总和为4500元/月;转正后基本工资为2000元/月,绩效工资为3000元/月,工资总和为5000元/月。发放工资的时间为每月25日。合同还对其他事项作出约订。
鉴于XXX公司的劳动纪律有悖人性,并以其实际行为于2015年11月21日终止其与XXX公司的劳动关系。因此,XXX公司特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之规定,请求仲裁庭裁决解除XXX公司与李冰莹的劳动合同.
此致
广州市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李冰莹
日期:2017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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