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途中出车祸受伤,承担主责可否认定工伤?
时间:2023-06-10 10:25:42 6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为了鉴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过程进行的定性的行为。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一般由劳动行政部门来确认。下班途中出车祸受伤,承担主责可以认定工伤吗?

工作时间摔伤属于工伤吗?">

周某是某公司职工,2012年6月1日1时左右,下夜班后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因道路路面施工,周某未尽完全的注意义务,引起摩托车侧翻,导致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周某对该起事故负主要责任。事后,周某向当地人社部门提起工伤认定申请。人社部门审核后,依法认定周某不属因工受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也就是说,上下班途中受伤要认定为工伤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第一,必须是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或者火车事故伤害;第二,受伤职工在该起事故中承担非主要责任。在该起事故中,周某虽然是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但为主要责任方,故不予认定为因工受伤。

工伤认定申请主体、内容范围、时限、受理主体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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