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送达需要原告
时间:2023-06-14 14:14:55 20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民事诉讼公告送达的相关规定

为规范适用公告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结合上实际情况,就相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适用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是指除受送达人被宣告失踪、被申请宣告失踪外,送达人员按照原告提供的受送达人的地址通过直接送达等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时,由受送达人住所地公安机关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部门证实,其已处于下落不明的状态。

二、受送达人在本市有住所的,可在法院公告栏或者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即视为送达。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的,自然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登记注册地在受理法院所在行政辖区的,可以在该法院公告栏张贴送达公告,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在本市其它辖区的,除在受理法院公告栏张贴送达公告外,还需在该当事人住所地辖区法院公告栏张贴送达公告,或者在该当事人住所地张贴送达公告,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在当事人住所地张贴送达公告的,应当张贴在上述地址的明显位置并以拍照的方式予以固定,照片附卷。

受送达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不在本市的自然人,以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登记注册地不在本市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应当在《人民法院报》刊登送达公告。

三、无需适用公告送达的情形

受送达人送达地址不明,但能通过电话录音等方式联系,其在法院电话通知后,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不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且有恶意拒绝接受诉讼文书行为的,经电话等通讯方式释明相关法律后果,由法院送达人员做好电话录音记录后,,予以邮寄送达,法院收到邮寄回执后,即视为送达,无需适用公告送达。

电话录音的内容应明确受话人的身份,告知法院送达人员的情况,并释明相关具体内容及要求。

上述电话录音内容,送达人员应整理成书面记录。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由全体合议庭成员、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独任法官及另一名资深法官签名后附卷。电话录音的原始资料应暂时予以保存,一审未上诉案件一般保存至上诉满期后一个月;上诉案件一般保存至该案二审宣判后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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