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如果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赔偿,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违约造成的损失赔偿。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一、租赁物被损坏,承租人需要赔偿吗?
在承租人拒绝修复而出租人已经修复租赁物,且承租人的行为对出租人将租赁物正常对外出租造成影响的情况下,出租人的损失包含两部分,一部分是出租人对租赁物的修复费用;另一部分是出租人的租金损失。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承租人以支付租金为代价在租赁期间对租赁物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承租人在使用租赁物的过程中应当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承租人未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致租赁物毁损灭失者,负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之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因此,当承租人未履行对租赁物的善用义务致给出租人造成损害时,应当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在租赁期限尚未届满时,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在租赁期限届满时,出租人无需解除合同,可直接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承租人不仅对于自己的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而且对其允许的同居人和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租赁物的毁损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承租人应当怎么使用租赁物
一般租赁合同中对租赁物的使用有相应的条款,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合理使用租赁物。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造成租赁物损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造成租赁物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要求赔偿损失。
三、租赁物损坏责任如何承担
承担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承租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为租赁物因正常使用受到的损耗是一种消耗,任何物品因使用都会有一定的磨损和消耗,其价值会逐渐变小。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也就认可了这种损耗,并已租赁物因合理损耗而减少的价值实际上已经包括在租金中了。如果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这种损失是因承租人的违约行为造成的,不属于正常损耗,承租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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