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对于盗窃罪证据确凿的确立必然需要结合各种类型的证据,构建起完整无缺的证据链条。
通常而言,以下几种类型的证据在其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作为证据之一的物证,主要涉及到被盗物品本身及其附属品、犯罪所使用的器具等客观存在的实物。
其次,被害人的陈述能够为我们揭示整个案件的发生经过以及所导致的经济损失状况。
再次,证人证言在此类案件中的重要性也是不言而喻的,例如目击证人对犯罪现场的详细描述,都能够产生巨大的证明效力。
此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亦可反映出其犯罪动机及实施犯罪行为的具体过程。
最后,现场勘查笔录、监控录像等资料则能够直观地展现犯罪现场以及犯罪行为的全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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