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认罪可以定罪吗?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根据上述规定,不认罪,没有口供,或者说零口供,只要有客观证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照样可以依法定罪量刑。反过来说,只有口供,没有其它客观证据,或者其它证据不足的,即使被告人认罪,也不能定罪量刑。
口供对于办案机关来说,到底有没有法律上的意义呢?
答案是肯定的,有。
对于侦查机关来说,嫌疑人有口供,可以按图索骥,顺藤摸瓜,得到犯罪线索,明确侦查方向,让案件得以顺利侦破。有些个别办案人,把口供当作证据之王,以为得到了口供,就搞定一切,而不注意搞其它证据,结果到了起诉和审判阶段,案子夹生,律师发表一点质证意见,就把矛头对准律师,这种搞法完全错误而低级。
对于公诉机关来说,被告人认罪,可以在出庭时减轻压力,因为辩方在质证、法庭调查方面,没有什么力度,作为公诉人,也不劳心费神,唇枪舌剑地进行举证、辩论。有些公诉人在开庭前准备不足,不好好阅卷,对事实没有搞清楚,如被告人开庭时不认罪,比较强悍,就会陷入被动,手忙脚乱,顾此失彼。如果公诉人在开庭前准备充分,吃透案情,开庭时就会游刃有余,再狡猾的狐狸也斗不过好猎手。对法院来说,如果被告人认罪,开庭就会简单而轻松。如果被告人不认罪,那么控辩双方自然对抗激烈,主持庭审就得全神贯注,精通法律,经验丰富,否则不仅不能有效查清事实,还会引起法庭秩序的混乱。现实中很多法庭秩序不堪入目,往往是因为法官水平低下和不能公正执法所致。
对于被告人,认罪与否有没有意义呢?
答案也是肯定的,有。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7条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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