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制度中的无效与可撤销:差异分析
时间:2023-07-13 08:05:20 28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1、形成的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是由于不符合婚姻实质性要求,违反婚姻禁止条件而形成的。可撤销婚姻只是指婚姻当事人不自愿形成的婚姻;

2、请求权人不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当事人本人,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由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行使;

3、请求权的存续期不同。无效婚姻可以在婚姻无效原因消除前任何时候提出,可撤销婚姻必须在婚姻登记后一年内撤销。

离婚与无效婚姻有什么区别

有区别为:1、提起诉讼的权利人不同。2、两者的行为效力和实效不同。离婚自该婚姻关系解除之日起生效。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婚姻被宣告无效自结婚登记之日起即无效,对该婚姻关系的宣告无效溯及既往。3、两者产生的原因不同。离婚的原因发生于婚姻关系成立之后,是由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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