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婚姻和离婚的差异分析?
时间:2023-07-03 11:21:54 26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离婚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在于任性:

1、对象和目的不同。离婚以合法婚姻为对象,主要目的是解除合法婚姻关系。两个人之间的婚姻是自愿结合,生活后因各种因素导致感情破裂而离婚;可撤销的婚姻被迫结合在一起;

2、法律原因不同。离婚的法律原因是夫妻关系确实破裂;夫妻关系破裂是法律规定的离婚与不离婚的界限。根据司法审判的具体实践,也有具体的判断标准;可撤销的婚姻原因仅限于胁迫引起的婚姻关系,可能是亲属胁迫或被绑架后胁迫的婚姻关系。欺诈引起的婚姻关系无权撤销;

3、不同的申请人。离婚请求权人可以是婚姻关系的任何一方,双方都可以要求离婚;可撤销婚姻仅限于被胁迫的一方有权撤销婚姻,另一方无权要求撤销婚姻关系;

4、行使请求权的时间不同。离婚请求权的行使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任何时候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只能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请求权。

离婚和无效婚姻的区别

1、基本功能不同离婚是法律允许当事人摆脱婚姻的效力即婚姻的拘束力的一种手段或行为,它是当事人自愿终止婚姻关系的个人意思的反映,是婚姻自由原则的具体体现。无效婚姻制度最初诞生也是为了使人们合法摆脱婚姻的束缚。但是在现代社会中,无效婚姻作为结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处理违法婚姻,提高婚姻质量,维护尊严。

2、前提不同离婚是已成立而又完全有效的婚姻,因婚后发生的原因向将来消灭婚姻的效力。因而合法有效的婚姻存在是离婚的前提;而无效婚姻中双方当事人的结合在成立之始就存在重大瑕疵,因而原则上从缔结之日起就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

3、请求权人的范围不同离婚是解除身份关系的法律行为,必须由当事人本人作出终止婚姻关系的意思表示,因而只有离婚双方当事人才能提出离婚之诉。无效婚姻是当事人违法结合的法律后果,具有明显的制裁性质。所以,对于宣告无效的婚姻,除当事人享有诉权外,利害关系人和检察机关都可提起婚姻无效之诉。

4、时效期间不同婚姻无效的请求权既可以在双方当事人生存期间行使,也可以在夫妻双方或一方死亡后行使,而离婚请求权只能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行使。

离婚冷静期的时间在法律上是有明确的规定的,对于离婚冷静期的处理,一般是需要基于双方协商进行认定的,特别是对于双方协议离婚的情况下,可以合法的提出离婚申请,但一个月内反悔的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来申请撤销离婚登记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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