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
1、可撤销合同的原因主要包括重大误解、明显不公平、利用别人、欺诈和胁迫;无效合同的原因主要包括掩盖非法目的、欺诈、胁迫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损害公共利益、损害第三人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
2、在不同的可撤销合同中,撤销权人有权决定是否撤销合同,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无权干预;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有权主动干预无效合同;
3、法律效力不完全相同;
4、不同的法律责任不仅自始至终不能产生法律效力,而且相关当事人可能对其行为承担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可撤销合同是根据一方的主观意愿行使一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果无效合同期限制行使无效力,则不得行使。
可变更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1、无效合同是由于合同的成立要件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绝对无效的合同,这种合同不存在转化为有效的可能性,合同自成立以来,未曾生效过,因为法律对其作出了根本的否定性评价;
2、可撤销的合同,其法律效力处于不确定的变化状态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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