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协议不能代替劳动合同,少数用人单位通过打擦边球的方式,拒绝承认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其目的就是要逃避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是在劳动者因工负伤后拒绝赔偿,从而降低成本,增加利润。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同时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务协议和劳动协议的区别
区别在于:1、二者的主体的资格不一样。劳动协议的主体一方只能是法人或组织,另一方为个人,劳务协议主体的双方当事人可以是法人,组织,公民。2、主体的性质及其关系不同。劳务协议只存在经济关系,而劳动协议不仅仅是经济关系。3、主体的待遇不一样。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4、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务协议是民法和经济法,劳动协议是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5、产生的法律责任不一样。劳务协议不存在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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