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简易程序的目的是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基础上提高诉讼效率,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的投入。与国外相比,我国刑事简易程序不仅在理论上存在不足,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足。例如,适用量刑的范围比较广,被告人没有刑事简易程序的选择权,讯问的色彩浓厚,被告人在简易审判过程中很难获得律师的帮助,指通过不同程度地简化刑事诉讼的某些环节和步骤,使案件得以快速处理的具体程序。简易程序只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如果从诉讼程序的角度进行分类,可以分为简易调查程序、简易起诉程序、简易审判程序、简易救济程序等。人们通常所说的简易程序一般主要指简易审判程序。建立简易程序是提高诉讼效率的需要,是降低刑事诉讼经济成本的必要步骤。然而,诉讼效率的提高并不是简易程序设立的唯一依据,简易程序也具有一些独特的功能。简易程序的建立可以保证刑事诉讼中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并在此基础上保证普通诉讼改革朝着合法性方向成功进行,以减少司法资源的不合理配置,在普通诉讼程序之外建立简易程序是非常必要的。通过程序的复杂性和简单性的分离,刑事案件在进入法院正式审判之前将被转移:一些重大、复杂且被告希望获得更完善的程序保障的案件将通过更正式、更繁琐和更高保障的程序来处理;对情节简单、事实清楚、被告人自愿放弃程序保护的案件,采用简易程序处理,提高诉讼效率。从一些国家刑事立法的发展来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仍在扩大。这种为合理配置司法资源而设计的复杂与简单相分离的刑事诉讼程序,实际上是解决公正与效率价值冲突的必要措施。这正是简易程序存在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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