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也是一种适用于当场行政处罚的程序,故又称当场行政处罚程序。简易程序的简易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起诉和答辩方式简单,可以进行口头起诉和口头辩护(二)受理程序简单。在简易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向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其派出的法院请求解决争议。符合起诉条件,被告人同意口头辩护的,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其派出的法院可以立即开庭审理。(三)简易传唤方式。原告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短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单方式,随时传唤双方当事人和证人。
(四)审判机构实行单一委派制。它由一名法官审理,并由一名法官单独裁决。开庭审理时,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的,法官在听取当事人对适用法律的辩论意见后,可以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六)判决书的制作可以适当简化。(七)审判期间较短。应当在立案次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在什么情况下适用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具有法定适用范围。根据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院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被告人在起诉时下落不明的;(2)还押重审;(3)一方或双方在联合行动中人数众多;(4)依法适用企业法人的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监督程序、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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