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破产后怎么行使取回权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了权利人的取回权,其中出卖人对中途货物取回权等为《企业破产法》新创设的法律制度。这些规定,同时兼顾了债务人与权利人的利益,更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企业破产法施行前受理的破产案件亦应一体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因此,《企业破产法》施行后,在企业破产法施行前已受理尚未审结的破产案件中权利人主张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取回相关物品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二、破产清算取回权的行使的内容有哪些
1、行使时间
①财产权利人要求取回财产的,应当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或者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提出。
②权利人逾期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的,应当承担延迟行使取回权增加的相关费用。
2、行使途径
①权利人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的,应当向管理人提出。
②管理人不予认可,权利人有权以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权行使取回权。③权利人依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的相关生效法律文书向管理人主张取回所涉争议财产,管理人以生效法律文书错误为由拒绝其行使取回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取回条件
权利人行使取回权时应依法向管理人支付相关的加工费、保管费、托运费、委托费、代销费等费用。
4、取回标的
①权利人行使取回权,一般限于取回原物。
②取回变价款
三、破产取回权的特征是什么
1、取回权以所有权及其它物权为基础,具有物权性。
2、取回权的标的物是不属于破产人所有的占有财产。
3、取回权人对取回权的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或支配权。
4、取回权的行使不通过破产程序,但必须以破产管理人为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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