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之诉的受理条件分析
时间:2023-07-06 20:53:16 41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2、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二)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的区别

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的区别:

1.主体不同:执行异议可由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是案外人、申请执行人、债权人、被执行人均可提出。

2.管辖不同:执行异议直接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由执行法院的民事庭管辖。

3.目的不同:执行异议主要执行法院的执行措施存在违法等事由,更正执行行为;执行异议之诉目的在于有效阻止执行。

4.程序不同:执行异议:异议-裁定-复议;执行异议之诉:异议-裁定-诉讼。

5.保护的利益不同:执行异议保护程序利益;执行异议之诉保护实体利益。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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