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债务人受到担保之保护,诉讼对象将视具体情况而定。
首先,假设涉及的为一般保证,诉讼仅可同时针对债务人乃至其和担保人提起,而非仅限于起诉其中任一方。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首先考虑对债务人的资产实施强制执行措施,倘若在执行债务人之后仍然未能解决债务问题,方可转向担保人执行相关款项;
其次,若当事人在担保合同时明确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则债权人有权单独起诉债务人或担保人,亦或是将他们作为共同被告提告上院。
届时,法院不仅可以直接要求担保人负起相应之责,还可以代为追偿债权人应得之债款。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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