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
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居民工薪所得怎样能享受协定待遇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款的规定,日本国税收居民在我国受雇取得的报酬,同时具有以下三个条件的,应仅在日本国征税:
(1)非居民在有关历年中在中国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
(2)非居民的报酬不是由中国企业支付或代表该企业支付;
(3)报酬不是由设在中国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负担。
需要注意的是,自2009年10月1日起,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凡未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有关税收协定待遇。
非居民需要享受以下税收协定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的,在发生纳税义务之前或者申报相关纳税义务时,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1)税收协定常设机构以及营业利润条款;(2)税收协定独立个人劳务条款;(3)税收协定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款;
(4)除本条第(一)至(三)项和本办法第七条所列税收协定条款以外的其他税收协定条款。第十二条规定,在按该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备案时,纳税人应填报并提交以下资料:(1)《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2)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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