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费未清偿,业主面临停电停水威胁
时间:2023-08-27 18:50:13 41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在业主未偿还完房款的情况下,物业公司没有权力停止供水和供电。水力和电力的提供者是自来水公司和供电局,物业在合同中没有达成约定的情况下,没有权利私自停止供水和供电。业主欠缴水电费时,经授权的物业公司可以供水供电公司的名义采取停水停电措施。

在业主未偿还完房款的情况下,物业公司没有权力停止供水和供电。水力和电力的提供者是自来水公司和供电局,物业在合同中没有达成约定的情况下,没有权利私自停止供水和供电。业主欠缴水电费时,经授权的物业公司可以供水供电公司的名义采取停水停电措施。

【物业停水停电】业主未还清欠费,物业有权采取行动吗?

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停水停电等管理措施,以保障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如果业主未还清欠费,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停水停电等管理措施,并要求业主立即结清欠费。如果业主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结清欠费,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业主承担欠缴的物业服务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同时,物业服务企业还要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和责任。因此,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停水停电等管理措施,以保障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停水停电等管理措施,以保障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如果业主未还清欠费,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停水停电等管理措施,并要求业主立即结清欠费。如果业主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结清欠费,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业主承担欠缴的物业服务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同时,物业服务企业还要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和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六十五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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