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额调整。每人月基本养老金增加46元。
(二)挂钩调整。1.企业退休人员。与本人养老金水平和缴费年限挂钩。一是以本人2019年12月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1.2%;二是与缴费年限挂钩,缴费年限15年及以下的每满1年增加1元,超过15年的年限每满1年增加2.5元。不足1年按1年计算。2.机关事业单位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的人员。按照企业退休人员挂钩调整办法调整。3.机关事业单位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退休的人员。以本人2019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2.7%。
(三)适度倾斜。属下列情形的退休人员,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再按以下标准和办法增加月基本养老金,同时符合本款下列两类及以上情形的,可重复累加享受:1.高龄退休人员。(1)满70周岁且不满80周岁的人员,每月增加35元;(2)满80周岁且不满90周岁的人员,每月增加65元;(3)满9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每月增加105元。本次增加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对退休人员年龄周岁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2.艰苦边远地区企业及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一类至六类地区每月分别增加10元、20元、30元、40元、60元、80元。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确保其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
(湖北)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5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我省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2009年12月31日前已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二、调整时间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三、调整办法(一)对2009年12月31日前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在此基础上,再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换算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2元。(二)对符合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50元。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3、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4、退休前被用人单位评聘为正高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5、退休前被用人单位评聘为副高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含高级技师)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6、符合劳社部发〔2002〕9号文件规定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20元。对同时符合上述两个以上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增加一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办法调整后,按照中办发〔2003〕29号和鄂办发〔2003〕53号文件规定,其基本养老金仍未达到所在统筹地区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助到平均水平(不含财政支付的生活困难补助)。(三)按照《湖北省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03〕125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有农场退休农工,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1、1985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90元。2、1986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5元。3、1996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0元。(四)对年满70周岁、80周岁的退休、退职人员,已按上述办法调整后,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1、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1930年1月1日—1939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2、年满80周岁及以上(1929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五)对符合国家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范围的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六)按照《湖北省试点县(市、区)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04〕121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鄂政发〔2005〕28号)精神,参加乡镇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退休人员,比照本办法执行。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村主职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88号)参保的退休村主职干部和按照《湖北省国有农牧渔良种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鄂劳社发〔2008〕60号)参保的退休农工,比照国有农场退休农工的办法参加本次基本养老金待遇的调整。四、资金来源本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认真组织实施。要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对养老保险基金补助力度等措施,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确保调整政策落实到位,不得发生新的拖欠。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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