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工负伤终止劳动合同的补偿金是多少
如果一名5级至10级残疾的受伤员工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工伤保险基金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支付残疾就业补贴。根据这一规定,在伤残等级评估结束后,一些受伤员工主动终止劳动合同并领取上述报酬,这是目前受伤员工中普遍存在的现象。2012年,镇江市认定城区伤残职工1368人,主动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887人,占65%。确定伤残程度后,受伤员工立即提出终止或终止劳动合同。其“优势”在于他们可以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获得定量和客观的经济补偿。但是,与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和保留工伤关系相比,这一举措也有一些“缺点”
II。工伤期间终止劳动合同的损失是什么
为了立法,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是对旧伤可能复发以及从劳动合同终止到受伤员工预期寿命期间需要治疗的补偿。因此,在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后,即无权要求原用人单位报销与工伤复发相关的医疗费用。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员工可能遭受以下“四个方面”的损失:
首先,他们失去了申请重新评估残疾等级的权利。《工伤保险条例》第28条规定,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其所在单位或机构认为残疾情况发生变化的,在劳动能力鉴定结束后一年内,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审和鉴定。如果受伤员工和雇主终止其劳动并获得工伤待遇补偿,他们将失去申请重新评估其劳动能力的权利。损伤严重程度改变后的治疗有什么不同?没有明确规定
第二项是丧失继续享受工伤医疗的权利。《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再次发生工伤,确需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即复吸后,可继续依法享受医疗费用、食品补贴、辅助设备报销、停工工资保留期。但是,本规定的前提是,雇员和雇主仍然履行劳动合同,并保留工伤保险关系。如《江苏省劳动仲裁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苏劳资[2007]6号)指出,用人单位已与受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受伤职工已一次性领取相关工伤福利。因受伤工人的旧伤复发和需要继续治疗而引起的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在现实生活中,随着物价上涨,医疗费用越来越高,很有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工伤会复发甚至加重,并且后续治疗费用的金额远远超过解除时获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导致生活陷入困境
其他损失包括:
(一)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而丧失享受经济补偿的权利。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在用人单位无过错的前提下,劳动者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丧失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权利。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在未就业期间,不得依法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对于工伤职工主动终止劳动权益的得失,用人单位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指导,进行有针对性的解释。工伤职工应明确工伤待遇政策,做出合理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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