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药企业组织机构设置原则:
1、任务目标原则;
2、分工协作原则;
3、统一领导,权利制衡原则;
4、权责对应原则;
5、精简及有效跨度原则;
6、稳定性与适应性相结合原则。
设立医药公司必须具备的条件有:
1、建立了与药品生产相适应的管理机构;
2、有足够数量并具有适当资质的管理和操作人员;
3、注册资金符合法律规定的数额;
4、有药品仓库、必要的养护室仪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与药品生产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并有组织机构图。企业应当设立独立的质量管理部门,履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职责。质量管理部门可以分别设立质量保证部门和质量控制部门。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配备足够数量并具有适当资质(含学历、培训和实践经验)的管理和操作人员,应当明确规定每个部门和每个岗位的职责。岗位职责不得遗漏,交叉的职责应当有明确规定。每个人所承担的职责不应当过多。所有人员应当明确并理解自己的职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要求,并接受必要的培训,包括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
企业类型和公司组织机构
519.问:作为登记事项的外商投资的公司类型共有那几类
520.问:一台湾人与深圳一私营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一中外合资企业,注册资本100万美元,台方认缴20万美元,深圳公司认缴80万美元,则该中外合资企业的公司类型应当如何标注
答:应当标注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外资比例低于25%)
521.问: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否仅限于中外合资企业
答:不是,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即外资企业都可为股份有限公司。
522.问:中外合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什么
答:董事会。
523.问:中外合资企业的董事会如何构成
答: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六条的规定,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524.问:中外合作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什么如何构成
答: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
525.问:中外合作企业的董事会如何构成
答:董事会产生方式有合同规定的,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担任董事会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526.问:中外合作企业的联合管理机构如何构成
答:联合管理机构成员的产生方式有合同规定的,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担任联合管理机构的主任的,由他方担任副主任。
527.问:外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什么如何构成
答:其最高权力机构为股东会或股东,
528.问:外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如何构成
答:构成方式由章程规定。
529.问:中外合作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章程中,能否约定股东会为最高权力结构
答:不可以。《中外合作企业法》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已对中外合作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做了明确规定,股东不得对此做出与法律规定相矛盾的约定。
530.问:外商投资公司是否要设立监事会或监事
答:参照公司的组织机构,外商投资的公司应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531.问:外商投资公司是否应设经理
答:不是,经理为可设机构。
532.问:外资企业是否要设董事会或执行董事
答:是的,依照公司的治理结构,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为外资企业的必设机构。
533.问:在一个境外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里,重大问题由谁决定
答:该企业的股东,即境外自然人。
534.问:外商投资企业的监事会有多少人组成
答:根据《公司法》第52条的规定,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535.问:监事会成员应包括那些人
答: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536.问:对新《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公司,其组织机构与新《公司法》不符的,是否要求强制修改
答:对于2006年1月1日以前已经设立的外商投资的公司是否对组织机构修改,公司登记机关不做强制要求,由公司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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