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的五种种类包括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其中核准是指行政机关按照技术标准与经济技术规范,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特定标准、规范的判断和确定。登记是指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是否具有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主体资格与特定身份的确定。
前置性行政许可的种类
1、国有独资公司《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2、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家工商总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还应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上市公司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3、国有企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4、集体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城镇集体企业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乡村集体企业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请县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批准。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并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批准证书。
6、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审查批准,并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批准证书;由国务院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并颁发批准证书。
7、外资企业《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颁发批准证书;国务院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并颁发批准证书。
《行政许可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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