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撤销权―针对债务人的积极行为
如果债务人采取积极的行为逃债、赖债,比如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放弃到期债权,那么债权企业应该怎样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这时,企业可行使撤销权。
1、撤销权的含义
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以维持债务人财产的权利。
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有三种:
(1)债务人放弃其对他人的到期债权。
(2)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
(3)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2、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有合法的债权,且该债权在债务人实施危害行为之前成立。
(2)债务人实施了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上述三种行为)。
(3)在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场合,还要求取得财产的受让人具有恶意,即要求他知道债务人转让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的损害。
3、撤销权举例
A公司欠B厂50万元货款,A公司除了一套时价40万元的房产外,别无它物。B厂的原材料供应商C厂知道此事。A公司将房产以20万卖给了C厂,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此时,B厂可将A公司为被告,C厂为第三人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A公司和C厂之间的买卖合同。
(二)代位权――针对债务人的消极行为
如果有一家公司欠了你的公司一笔加工款8万元到期了,但这家公司确实没钱还。经过调查,得知有另外一家公司欠这家公司10万元,但这家公司却不去积极追债,而是消极等待。那么,我们能不能直接去找另外的那家公司要钱呢?这就是代位权要解决的问题。
1、代位权的含义
是指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主张属于债务人但其怠于行使的债权的权利。
2、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要件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要以自己的名义,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来行使。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必须符合如下四个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拥有合法的债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怠于行使权利,是指应行使且能行使而不行使权利。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该要件的意思,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又不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式主张其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不能实现。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就前面的例子,可以得出结论:我们可以自己的名义向另外的那家公司要钱,但必须通过向法院起诉方式来追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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