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常常会遇到因首次加盖发票专用章时操作不清晰导致最终只能盖上两次的特殊情况。
在此种情况下,这种专用章仍然被视为合法且具有法律效力的。
根据业内通用的规范标准,开具的发票须严格遵守规定的栏目分类、先后顺序以及时间限制等多项要求。
同时,所有的发票联也应在同一时间内完整、精确地加盖印章。
然而由于终究存在技术及人为因素的影响,偶尔出现的盖印模糊现象并不罕见。
在此类情况下,我们大可不必顾虑,尽管再次加盖清晰可见的发票专用章,其效力依然是毋庸置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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