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材料盖发票专用章有效吗
时间:2022-01-31 14:37:00 35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证明材料盖发票专用章有效吗

收据上盖发票章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在我国法律中有明文规定。发票是专用的,收据不能作为发票来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其中第六章第三十五条第六小节规定: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二、商业发票内容

(一)卖方栏目要按合同和信用证的规定填写名称和地址的全称。一般名称和地址要分行打。

(二)买方栏目又称发票的收货人或抬头人。当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时,商业发票必须以信用证申请人为抬头,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跟单托收业务,发票上的收货人应根据合同所列买方或指定名称缮制,并列明详细地址。

(三)发票号码。发票号码由出口商自行编制,一方面便于出口商的查询,同时又代表了全套单据的号码和某批货物,所以,在缮制时不能遗漏。如缮制汇票时的号码就是按发票号码填写。

(四)发票日期。发票的出票日期,信用证方式一般在信用证开证日期之后,装运日期之前,或至少在交单或有效期之前。

(五)信用证号码。按信用证填写。

(六)信用证日期。按信用证填写。

(七)开证行。填写信用证的开证行。

(八)合同号码,应与信用证上所列的一致,须在发票上列明,若一笔交易有几个合同号码,都应打在发票上。

(九)合同日期。为订立合同的时间。

(十)起运地。按信用证规定填写,并与提单所列明的一致。

(十一)目的地。按信用证填写,同时要注意目的地的规定要明确具体,不能笼统;有重名的目的地后面要加打国别。

(十二)运输工具。在得到海运公司或运输代理的配载通知后,按其配载内容列明运输工具和航次。

(十三)唛头。凡是信用证上规定唛头的,必须逐字逐行按规定缮制,并与其他单据的唛头相一致。信用证中没有规定唛头的,则按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唛头或买方已提供的唛头缮制;如果都没有规定的,则由卖方自行设计,并注意单单相符。

三、商业发票的作用

(一)可供进口商了解和掌握装运货物的全面情况;

(二)作为进口商记账,进口报关,海关统计和报关纳税的依据;

(三)出口商凭以发票的内容,逐笔登记入账。在货物装运前,出口商需要向海关递交商业发票,作为报关发票,海关凭以核算税金,并作为验关放行和统计的凭证之一;

(四)在不用汇票的情况下,发票可以代替汇票作为付款依据;

(五)另外,一旦发生保险索赔时,发票可以作为货物价值的证明等。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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