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办理流程大致是这样的:首先是查明当事人身份。第二步就要宣布被告人所涉嫌的罪名;以及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包括其他诉讼参加人,比如公诉人,辩护人。并且需要告知并询问是否需要申请回避;最后就是告知当事人和辩护人享有的权利。开场时需要分别讯问被告人,了解对起诉书的意见,然后由公诉人和辩护人向法庭出示物证,然后让当事人辨认。
一、刑事案件开庭会通知被害人家属吗
刑事案件开庭会通知被害人家属。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二、延期开庭的情形有什么?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3、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4、对于辩护人依照有关规定当庭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准许,同时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合议庭应当宣布延期审理;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
5、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虽然不需要补充侦查和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提出追加或者变更起诉的,公诉人向法庭提出延期审理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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