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劳动合同有效期在三个月及以上但不满一年的情况下,其试用期将不被允许超过一个月;若是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限为一年至三年内,则相应的试用期上限应为两个月;而对于有效期在三年以上且为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来说,试用期限制不得逾越六个月之限。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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