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般保证之债权人于保证期间届满之前即向债务人为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情形,该等事项自保证人明确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便应开始计算其保障债权之诉讼时效。
至于连带责任保证制度之下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之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则应自债权人正式提出此项请求之日起,方才启动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计算程序。
换言之,若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已向债务人为讼或申请仲裁,抑或是在连带责任保证的特定情境中,债权人已向保证人提出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那么,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便应自上述事件发生之日起正式启动。
在此种情况下,债权人有权在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对保证人提起诉讼。
具体的诉讼时效期间,则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予以确定,通常情况下为三年,但若法律另有特别规定,则应依其规定执行。
因此,为了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得以充分保护,债权人务必在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对保证人提起诉讼。
如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债权人可能会失去对保证人的诉讼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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