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如果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维护管理,导致该房屋升值,那么,按照民法的“添附”理论,该房屋增值部分应当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第二,如果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房地产行情发生变化、地价升值,从而导致该房屋价值增长,那么,按照投资风险效益的原理,其增值部分应属于原夫或妻一方所有。
第三,如果婚前所买房屋在婚后有共同还贷的,夫妻一方对共同还贷部分所对应的房屋增值份额应该享有补偿权。
一、房产证上写单独所有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房产证上写单独所有是否属于双方共同财产,需根据以下情况判断:
1、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只要是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包括贷款)取得的房屋产权,均为共同财产;
2、对于婚后房产权属问题的其他几种情况:
(1)夫妻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离婚后房屋的分割。首先,明确产权,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其次,明确产值,即房屋价值,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再次,分清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如果涉及贷款,先要将贷款部分除去。也就是说,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给未得房一方房屋价值的一半,得房方单独偿还剩余的本金及利息;
(2)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离婚时房屋的分割。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是婚前财产。因此,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3)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房,取得了房产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房屋的分割。虽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购得,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需要说明的是,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当然,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4)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房屋的分割。房产证虽然是物权凭证,是证明房屋权属关系的法定凭证,但并不是意味着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就应当是婚后财产,还是要将财产来源细分为婚前婚后两部分进行分割;
(5)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但房屋升值,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的分割。
(一)、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在分割时要遵循下列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2、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则;
3、照顾无过错一方原则;
4、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
5、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等原则处理。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权的行使方式:
1、一般情况下,应当由双方共同协商,将共同财产出租、转让、出卖;
2、若夫妻约定由一方代理实施前述行为的,按照双方的约定处理。
总之,房产证上写单独所有如果是婚前个人全款购买的,可视为个人财产,如果是婚前个人全款购买的,可视为个人财产。一般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在分割时要遵循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等原则。
二、房屋升值部分能否要求分割
房屋升值部分可以要求分割。
1、一方婚前购房时交纳的首付款以及其个人偿还的贷款部分,该部分系不动产的自然增值,并非投资收益,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双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对应的房产增值也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屋所有权人不仅应当补偿另一方夫妻共同还贷部分的一半,还应该补偿共同还贷部分对应的房产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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